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历史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根据《南京大学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在校教学委员会和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审议、监督和处置学院本科教学的重要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教学建设、管理及改革的政策、决定,对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体系。
(三)指导学院的课程建设,对课程内容、主讲教师等进行审议。
(四)审议学院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建设计划。
(五)指导学院的教学质量管理,审议学院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为学院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决策咨询。
(六)审议、推荐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结题及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等事宜。根据需要对课程内容、教学质量、教学成果进行审议和评定。
(七)审议学院本科教学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办理学院行政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人员机构
第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
第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五至九人的单数,委员候选人由各学科人员构成,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聘任。
第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高的学术声誉和教学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由教务员兼任秘书。
第八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健康状况、长期怠于履行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经院长提议,其他委员经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委员增补按本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依据需要采取非定期举行制度,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总结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决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六条 对院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接到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决定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院教学委员会可以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与研究生教学相关的本科教学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