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学位分委员会是本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审议机构。它在校学位委员会和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各学科负责人组成,须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会主席人选由院推荐,研究生院最终确定。
二、严格按照学校颁行的研究生工作之有关规定、条例、规章开展工作,应协助院行政对研究生招生、培养、教学、评奖、论文指导、答辩、学位等工作负有指导审议、监督和处置之职责。
三、委员会应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权利平等,议决事项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有2/3多数通过。
四、审议本院各学科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五、审议本院增列硕、博士学科点,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六、在学校、院有关规定范围内,根据需要制定本院研究生工作的规章、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