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院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程序化和制度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特制定本条例。
一、设岗:由院长、院党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具体情况及学科建设需要,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设岗构想,经过充分讨论与协商,落实并申报职称岗位。
二、预申报:凡属本院申报岗位所在学科的教师,均可按照学校规定报名竞争岗位,并填写预申报表。
三、组成院职称评聘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学科分布,组成院职称评聘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院长、院党委书记担任,成员考虑学科平衡,定期轮换,组员一般不得连任三年。职称评聘小组须上报学校获准后,方可工作。
四、资格审查、成果展示、申报人述职、名主测评均按学校规定办理。
五、表决:院职称评聘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岗位,对申报者所有材料进行综合审议,并投票决定上岗人选,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