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南京大学创始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第四中山大学、江苏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1950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年,南京大学调整出工学、农学、师范等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1888年的原金陵大学文、理学院等合并,仍名南京大学。2001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南京大学及其前身在办学历程中始终坚持与时代同呼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贡献,获得了公认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声誉。面向未来,南京大学以培育英才、追求真理、服务社会、传承创新文化为使命,积极致力于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大学,简称南大;英文校名为nanjing university,英文校名缩写为nju。
第三条 学校设有仙林、鼓楼、浦口三个校区。仙林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鼓楼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浦口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学校网址为(略)。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己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雄伟,励学敦行”,校风为“严谨求实,勤奋创新”。
第八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设置和研究涵盖人文与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医学、工程科学和技术等领域。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促进文理工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人才培养、知识创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布局,优化学科结构。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适应时代特征,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各行各业未来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并经相关程序,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以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以全面实现学科国际化、学生国际化和管理国际化为目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安全,团结和动员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临时主持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对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及教职工、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其他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行政事项。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临时行使校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学院(系)行政负责人;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主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和特邀教师代表列席会议。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及院系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五)审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不在预算内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七)讨论和审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项;
(八)讨论决定对违法违纪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
(九)通报学校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校长、经校长委托的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校长办公会,研究和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专项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由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外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以及学校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统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与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及学位争议处理;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队伍建设;
(五)处理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所属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并就学位授予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审议决定学校本科教学重要事务。校教学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除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教学工作以外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学校本科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举措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研究、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建设规划以及本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评审学校教学岗位高级职称聘任申请;
(四)评审学校各类教学奖项;
(五)审议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和评审优秀教材;
(六)审议学校本科教学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由相关学校领导及校内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
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决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二)审批校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
(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依其章程组建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及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和收入分配方案、聘任与奖惩办法;
(四)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
(七)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应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在学院(系)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文献信息、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办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学校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作为学校全资举办的独立学院,主要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外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院(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组织和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下设的系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系)实际制定本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本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制定本院(系)规章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提出本院(系)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九)负责本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党委负责本院(系)思想政治、党建和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系)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系)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的决策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系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系主任)等人员组成。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本院(系)事项范围包括:
(一)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
(四)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与学生工作;
(五)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六)本院(系)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工作等议题由学院(系)党委书记主持,其他议题由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机构,分别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系)党委领导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学院(系)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系)可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经学校审批后设置或撤并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文科重点基地、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职能。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与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参与学校和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和院(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二级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专职科研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参加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与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以及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事项,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指不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与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南京大学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 校友总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总会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并包括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依法取得、接受捐赠和学校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自主管理,保证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境内外学术、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办学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境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对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定点扶贫。
第八十条 学校发起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标为由中英文校名、学校成立时间与辟邪、雪松、书本等图案组合而成的盾形标志。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毛体校名“南京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黄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白色,网络教育学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浅蓝色。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标准色紫色(c:50,m:100,y:0,k:40),长宽比例为3︰2,旗面印白色校名,左上印白色校标。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江谦作词、李叔同作曲的《南京大学校歌》。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长提议,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九条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另行制定与修订其章程。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